本公司工资延迟发放一个月。就比如9月1号到9月30号的工资,他到10月30号才发。足足延迟是一个月。是否有法律规定公司不能延迟发放工资?我们应该怎样拿起法律的武器来起诉公司?离职后工资也是延迟发放一个月。他是否违法劳动法或者劳动保障条例?
1、按工资支付条例,未超过一个工资发放周期,不违法。如果到11月才发就违法了。
2、离职,则应该一次性结清,而不是在工资发放日才结算。否则违法。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投诉。但是用人单位没有法律后果。只有责令限期支付,到期仍不支付的,才加50%-100%。
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三十天发放,是否违法是需看是否属于恶意拖欠,如果单位营业困难,还或者是其他原因非单位可以拖欠员工工资的是可以根据地方法律规定最多延迟三十天发放工资的。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超过《**省工资支付规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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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违法
但是违法不等于会受到惩罚
我欠你100万,到期不还,违法不?
【基本案情】
2009年7月,田文入职河北某矿业公司工作。
2019年5月,田文看到公司还没发放2019年3月份的工资,便于5月9日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2019年未付的工资12093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2403元。公司吓得赶紧在2019年5月9日发放了田文2019年3月份的工资。
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裁决:1、确认田文与公司之间于2019年5月9日解除劳动关系;2、公司给付田文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的工资972.69元;3、公司支付田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
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如下:1、判令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2、判令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3、判令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5月份工资972.69元。
一审法院:3月份工资至5月才发放,符合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认可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为2019年5月9日,认可其存在压1个月发放工资的情况,认可2019年3月份工资于2019年5月进行发放。2019年6月28日,公司给付了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的工资972.69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认可田文工作期间存在压1个月发放工资的情况,而本案中2019年3月份工资至2019年5月才进行发放,该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关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公司应向田文支付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
田文于2019年5月9日后未到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还应当支付拖欠的2019年5月1日至5月9日期间的工资。公司已于2019年6月28日向田文支付该款,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5月9日解除;
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田文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
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田文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的工资972.69元(此款已于2019年6月28日给付完毕)。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公司在实际管理中采取的上月工资下月发放且每月发放一次,既保证“足额”又保证“及时”的一种务实的做法,这种工资发放方式被全体职工广泛认可并且由来已久,与“压”着劳动者工资故意拖欠不发的恶意行为,二者具有本质区别。并且3月遇到特殊情况,5月发工资不能视为故意拖欠。
二审法院:5月才发3月份工资,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本案中,田文于2009年7月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清楚。工作中,公司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于2019年5月9日发放田文2019年3月份的工资,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田文劳动报酬,符合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公司支付田文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于法有据。公司认为其向田文发放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田文经济补偿金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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